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我院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我院大型活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我院大型活动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各单位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我院举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三、凡在我院举办或由我院师生组织、参加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五天向院长办公室申报,然后由院长办公室根据情况批转保卫处审查安全方案或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并提前一天向举办单位回复。
四、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五、下列大型活动必须向院办申报并经保卫处报请当地政府公安机关,落实安全保卫方案后方能举行。
1、活动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
2、连续举办三天以上且每天参加活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
3、有境外人士或者国内著名演员、知名人士参加且规模在300人以上的;
4、活动跨校举办的。
六、学院保卫处要配合活动举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